2013年8月9日20时许,王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魏某相撞,致魏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无事故责任。该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秦某,秦某将该摩托车出借给王某,而后发生了交通事故。魏某于近日将王某、秦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经审理后认为,秦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王某,本应审查王某是否具有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而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系无证驾驶,故秦某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也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将车出借给他人使用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出借车辆需要证照齐全,包括行驶证按时年检、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等;二是出借车辆本身不能存在故障或者缺陷,比如制动、照明系统需正常;三是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四是注意审查借用人在驾车时是否饮酒、服用麻醉药品或者具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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