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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八发机械租赁公司诉被告中跃建筑工程金坛分公司等三人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23 16:17:09 浏览次数:2034

         

    

(2018)苏0413民初7851号

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八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万果小、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新八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5000元。二、被告万果小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新八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元,由原告南京新八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担19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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