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52号
陈红照:
本院受理原告倪建平与被告陈红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914)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红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倪建平返还担保款410000元,并自2018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承担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陈红照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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