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唐长荣与被告贾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26 10:36:29 浏览次数:273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342号

贾良胜:

本院受理原告唐长荣与被告贾良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15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贾良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唐长荣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原告唐长荣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唐长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贾良胜负担(此款原告唐长荣已预交,被告贾良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长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