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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成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26 16:02:04 浏览次数:246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427号

常州耀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成、彭夕忠、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伯克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常州锦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耀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坛市水北彭城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471127.33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4月19日),律师费16万元,合计4631127.33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江苏伯克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常州锦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耀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坛市水北彭城建材经营部、彭成、彭夕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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