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427号
江苏金桥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成、彭夕忠、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伯克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常州锦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耀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坛市水北彭城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471127.33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4月19日),律师费16万元,合计4631127.33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江苏伯克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常州锦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耀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坛市水北彭城建材经营部、彭成、彭夕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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