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515号
沈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沈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26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700元,利息1529.63元(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并承担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由被告沈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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