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人非事事休,“百年老屋”历经沧桑而弥新,却因房屋主人已故带来权属纠纷。日前,我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国老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称,公公于民国13年购得其兄位于金坛市后阳乡西大亭北第651号房屋,后李某的丈夫携全家到无锡工作,并于李某丈夫的哥哥订立协议:让其居住管理。1970年李某的丈夫和哥哥分家,约定三间老屋和天井的归属,李某的丈夫分得后面一间、阁楼一间、天井一半,并请大队革委会主任见证。1997年办理农村房产证时(李某的丈夫已故),李某丈夫的哥哥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属于原告的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侵占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五被告答辩称,自己的父亲(李某丈夫的哥哥)因为恋旧,在老宅坍塌后不愿离开,就在原来的地址上修建了现在的房子,现在的房子并不是李某所称的房子。
承办法官多次到诉争房屋所在地调查,询问当年老屋附近的邻居,到金坛房管处了解老屋的变动情况,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确认现在的房屋是李某丈夫的哥哥自己建造的房屋。
日前我院已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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