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遵义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钟咏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钟咏洁(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04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遵义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61247元;2、依法判令被告遵义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钟咏洁对被告遵义田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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