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严华、黄秀兰: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严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092319)、黄秀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03103726)、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9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1870.65元,借款利息3064.73元(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以及2019年4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你们和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要求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你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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