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魏天昊、魏国庆、徐国英: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魏天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901072311)、魏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129361X)、徐国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1222650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380773.94元,并根据编号为3202012017021328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曰止(截止2019年5月24日的利息共计5355.14元)。要求你们承担本案律师费33000元。要求判令原告对魏天昊单独所有的位于金坛华苑新村A19-406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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