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涛诉被告杨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06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张俊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张俊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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