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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协商解决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5/12/10 9:27:20 浏览次数:5739
    目前,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事故发生在2012年8月8日15时45分许,徐某驾驶轿车与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谢某某受伤。双方当事人当时虽已报警,但在处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双方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均已移动,谢某某拒绝到医院检查,经协商,徐某赔偿了1000元,未制作事故认定书。后谢某某一直身体不适直至8月14日至医院就医,途中再次摔倒,经检查,医生建议住院遭拒,至8月16日昏迷,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死亡。
   死者谢某某的近亲属诉至本院后,要求被告驾驶员、实际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111155.28元。被告驾驶员徐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已达成调解协议,事故处理结束,谢某某的死亡与其无关;被告徐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已处理结束,且无事故认定书,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死亡前再次摔倒,不能证明死者谢某某的死亡与8月8日交通事故有关联性。
   后经本院审理查明,综合原告提交的病历、解剖报告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谢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42029.66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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