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974号
周立新、于月芳:
本院受理原告程菊香与被告周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137)、陈双美(居民身份证号3204821965****56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菊香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程菊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2620元,由被告周立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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