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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彦诉被告王锁林、江苏威托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29 17:51:33 浏览次数:315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963号

王锁林、江苏威托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永庆:

本院受理原告薛彦诉被告王锁林、江苏威托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薛彦返还借款271256.21元,并承担以271256.2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威托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永庆对被告王锁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薛彦负担431元,被告王锁林、江苏威托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永庆负担53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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