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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宜解不宜结
发布时间:2015/12/10 9:29:00 浏览次数:4726
    今年3月份,吴某将刘某夫妇起诉至法院,吴某主张:2010年,其购买了金坛某小区55号车库,并于2010年领取了产权证,后发现该车库被刘某夫妇实际占有使用,多次向开发商和刘某夫妇主张权利,经过一审、二审均未果。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夫妇腾让该车库。
    刘某夫妇也很冤枉,辩称:我们也购买了该小区的53号车库并领取了产权证,后我们搬东西去车库时也未发现门牌号码,所以搞不清是53号还是55号。
    第一次庭审后,承办人脑中闪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原、被告各自购买该小区车库不错,但是很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实际使用的确是对方的车库。为了证实该想法,承办人调阅了一审、二审卷宗并前往现场进行了查看,后又询问了原、被告双方,证实了承办人的想法。
    事实摆在眼前,承办人向原、被告释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现在55号车库登记在原告名下,53号车库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55号车库却是被告在实际使用,53号车库是原告在实际使用。原、被告均需将各自现在使用的车库腾让给对方。在承办人的释法析理下,原、被告这对“冤家”也释怀了,决定各让一步,互相返还车库。
    现该案已调解并履行完毕,双方近4年的恩恩怨怨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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