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武峰与被告杨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7306519)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4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武峰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元借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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