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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云飞诉被告杨留中、路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9/4 9:25:42 浏览次数:8349

         

    

(2019)苏0413民初3810号

杨留中、路洪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杨留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8200514)、路洪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40833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杨留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王云飞借款285800元,并按年利率12%承担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云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留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8元,由原告王云飞负担173元,由被告杨留中负担36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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