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晨、汤芸:
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海保与被告刘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0606231X)、汤芸(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18230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550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周海保要求你们立即给付货款711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4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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