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97号
蒋立:
本院受理原告丁立忠诉被告蒋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120756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蒋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返还原告丁立忠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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