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480号
魏旭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11250103):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魏旭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魏旭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滞纳金61653.06元,其中本金17992.41元,滞纳金34953.38元,利息8707.27元(利息算至2018年7月17日),以及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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