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481号
姜网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0524731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姜网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姜网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3947.25元,利息1944.62元,律师代理费4600元,合计人民币50491.87元(利息算至2019年5月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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