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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克辉与被告马志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5 14:27:41 浏览次数:230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65号

马志勋:

本院受理原告丁克辉与被告马志勋(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88****119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志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丁克辉借款15800元及利息1154元(算至2019年8月30日),并承担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二、驳回原告丁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克辉负担76元,由被告马志勋负担2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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