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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立与被告盛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6 14:40:20 浏览次数:2797

         

   

 

(2019)苏0413民初1484号

盛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蔡立与被告盛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62601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盛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立支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26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9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31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蔡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2270元,由原告蔡立承担16元,被告盛丽华承担2254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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