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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志国、戴玉珍诉被告宋东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6 14:41:50 浏览次数:2642

         

    

(2019)苏0413民初2741号

宋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武志国、戴玉珍诉被告宋东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1004381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宋东升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武志国、戴玉珍劳务费21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宋东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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