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642号
徐进、宋雷:
本院受理原告石俊与被告徐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06220815)、宋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1040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徐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俊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宋雷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徐进负担,被告宋雷负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