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734号
吴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云与被告吴文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31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素云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440元,合计人民币66440元(至2019年6月14日),并自2019年6月15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本金60000元继续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元(已减半),由被告吴文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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