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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坛支行诉被告艾荣臻、徐玲、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9/9 16:41:56 浏览次数:312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624号

艾荣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10124021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艾荣臻、徐玲、常州市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325117.46元,及截止到2019年6月3日,根据编号为3210520090011775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23.3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及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80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29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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