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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沈康等十一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9/9 16:50:04 浏览次数:327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66号

沈康、沈锁华、包玉青、邢长春、严俊、石光明、丁建芳: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沈康(320482198306296219)、沈锁华(320422196506296219)、包玉青(320123196409140028)、邢长春(320482197403030136)、王龙祥、姜卫民、陈俊、严俊(320482198906173117)、石光明(321102196712191070)、徐海华、丁建芳(320422196612150109)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卫民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19)苏0482执1724号之三十七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姜卫民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3204220601116059099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在上述冻结期限内,自2019年5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月保留人民币800元,自2019年7月起每月保留人民币850元作为被执行人姜卫民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姜卫民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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