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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友铭广告耗材经营部与被告金坛区金城马氏建材经营部、姚秋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0 11:52:57 浏览次数:2752

         

   

 

(2019)苏0413民初1655号

金坛区金城马氏建材经营部、姚秋实: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友铭广告耗材经营部与被告金坛区金城马氏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K05H59)、姚秋实(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41017232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金坛区西城友铭广告耗材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西城友铭广告耗材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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