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奇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生诉被告刘奇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01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生归还借款15000元,承担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刘奇文负担。如被告刘奇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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