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徐锁瑾诉被告陆正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6 11:55:59 浏览次数:204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锁瑾诉被告陆正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011****)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陆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锁瑾返还8000元。如果被告陆正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正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