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糜志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糜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04****)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糜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19118.91元、逾期保险费共计2591.96元、律师服务费1500元,以及违约金(以19118.9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到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糜志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糜志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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