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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诉刘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6 11:57:31 浏览次数:288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欢: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刘欢(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3102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1300元,支付借款利息164.31元,合计1464.31元(利息算至2019年1月25日)及2019年1月2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刘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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