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欢: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刘欢(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3102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1300元,支付借款利息164.31元,合计1464.31元(利息算至2019年1月25日)及2019年1月2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刘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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