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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赟臻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6 11:59:16 浏览次数:183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赟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赟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211****)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9445.48元(包括本金28813.52元、利息480.56及逾期罚息151.4元),并以保险理赔款29445.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7209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1200元;4、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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