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32号
徐苏建: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卫与被告徐苏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101200115)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徐小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已减半),由徐小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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