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葛俊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葛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9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葛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1628.47元、利息6196.67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970元,合计73795.14元,以及从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被告葛俊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466元,由被告葛俊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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