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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伟伟与被告倪荣华、宋丽君、宋旺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8 10:18:03 浏览次数:251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0号

宋旺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伟与被告倪荣华、宋丽君、宋旺春(追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561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倪荣华赔偿原告刘伟伟交通事故损失147058.1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丽君对上述被告倪荣华应当负担赔偿款中的120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原告刘伟伟承担203元、被告倪荣华承担3200元,被告宋丽君对被告倪荣华应负担的诉讼费中2600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倪荣华、宋丽君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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