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复兴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江苏复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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