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政、黄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刘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20327****)、黄辉(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7050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3311.81元,借款利息3113.28元(计算至2019年6月5日)以及2019年6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3、若两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两被告抵押的金谷华城金禧园22-丙-102室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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