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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国忠诉被告杨小琴、师国笃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8 14:48:37 浏览次数:210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757号

杨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师国忠诉被告杨小琴(身份证号码:321124196510252224)、师国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9060511)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确认杨小琴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新城东苑二区17幢702室房屋享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产权份额为50%;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杨小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                

二 ○ 一 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48

联系人:崔竹云  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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