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505号
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沈书保诉被告潘建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100826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香烟款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上述第一项未付金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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