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052号
焦留俊: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恒丰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21733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537元,律师代理费5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8337元以及支付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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