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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华城恒丰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焦留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8 14:57:44 浏览次数:2011

         

   

 

(2019)苏0413民初6052号

 

焦留俊: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恒丰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21733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537元,律师代理费5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8337元以及支付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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