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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春勤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8 15:09:50 浏览次数:216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94号

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汤春勤与被告杨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汤春勤借款本金33827.2元、利息73743.3元,合计107570.5元,并支付原告汤春勤以本金338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汤春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原告汤春勤负担200元、由被告杨林负担2422元(此款原告汤春勤已预交,被告杨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汤春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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