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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国梅诉被告于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8 15:30:42 浏览次数:2719

         

    

(2019)苏0413民初601号

于建方: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梅诉被告于建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20626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原告刘国梅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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