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71号
钟祝平、秦华、范亚萍、许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9015310)、秦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1160500)、范亚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320012X)、许军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120605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钟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71440.51元(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合计人民币471440.51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但应扣除0.2元利息;二、被告钟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范亚萍、许军华、秦华对被告钟祝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8816元,由被告钟祝平、范亚萍、许军华、秦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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