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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林军、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8 15:36:00 浏览次数:2272

         

    

(2019)苏0413民初773号

臧林军、吕彩英、徐夕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林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6262614)、吕彩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2142140)、徐夕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0042636)、施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臧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8126.08元(暂计至2018年7月19日),合计人民币338126.08元,以及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臧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对被告臧林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6672元,由被告臧林军、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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