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702号
梅辉忠、张和青:
本院受理原告于小正诉被告梅辉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37110)、张和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0227440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梅辉忠、张和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于小正货款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6620元,均由被告梅辉忠、张和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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