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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国庆诉被告汤留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8 15:51:25 浏览次数:2755

         

    

(2019)苏0413民初1835号

汤留祥: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庆诉被告汤留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0813181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吴国庆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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