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42号
朱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翁有发诉被告朱爱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0549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朱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翁有发货款人民币11718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由被告朱爱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